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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11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成某某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0111刑初966号公诉机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成某某,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以官检公一科刑诉(2016)9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以官检公一科量建(2016)732号量刑建议书提出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9日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春艳出席法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成某某饮酒后,驾驶“吉利美日”牌小型轿车在昆明市官渡区螺峰村石鑫商务酒店门前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发生交通事故,后被民警查获。经抽取被告人成某某血样送检,在其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58.41mg/100ml(乙醇/血)。另查明,被告人持C1类准驾车型驾驶证。被告人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成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成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成某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综上,本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被告人表示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有一定悔罪表现,且适用缓刑不至对社区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其宣告缓刑。据此,根据被告人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成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朱芸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