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云浮市粤生饮料有限公司与云浮市云城区枫树林酒吧、赵银燕、廖勇、区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云浮市粤生饮料有限公司,云浮市云城区枫树林酒吧,赵银燕,廖勇,区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5302民初895号原告:云浮市粤生饮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牧羊路炎车站仓库区1号仓。法定代表人:吴海洋。被告:云浮市云城区枫树林酒吧,地址:云浮市区河滨西路*号***楼。经营者:潘明达,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被告:赵银燕,女,197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被告:廖勇,男,198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被告:区鹏飞,男,198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本院审理原告云浮市粤生饮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云浮市云城区枫树林酒吧、赵银燕、廖勇、区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云浮市粤生饮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8日以其它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云浮市粤生饮料有限公司以其它原因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浮市粤生饮料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4986元,撤诉减半收取2493元,由原告云浮市粤生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预交受理费2493元)。审判员 康石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廖曼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