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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3执14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湖南盛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诉龚福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盛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龚福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474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盛强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石田,经理。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立,经理。被执行人龚福忠,男。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3月2日审结,该案(2015)天民初字第047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现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价款978173.34元,逾期违约金727271.88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逾期履行利息11811.44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20298、执行费19315元,共计1756869.66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长沙市建筑安装工程公司、龚福忠的银行存款1756869.66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石江审 判 员  聂洪祥审 判 员  荆 钊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王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