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02刑初3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范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02刑初31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范某,无业。2016年7月11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3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以保竞检公诉刑诉(2016)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耿新兵、王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范某酒后驾驶车牌照号为冀F×××××的灰色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沿保定市东风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向阳大街交叉口处时被依法执行公务的公安干警查获,后公安干警对范某依法进行血液酒精鉴定检测,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对范某抽血后鉴定,范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含量为134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证言,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工作记录,驾驶本行车本及驾驶人信息机动车查询结果,保定法医鉴定中心血液中酒精含量检验报告书,交通检验、鉴定告知书、现场笔录,保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测仪检测凭条,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综合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违反道路交通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范某自愿认罪,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范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宗宝利审 判 员 赵 宁代理审判员 贾 璨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新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