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02民初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邵志华与李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志华,李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第2372号原告邵志华,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告李文峰,男,1981年7月2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志华与被告李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邵志华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邵志华在规定的期间内,既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清郁代理审判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杨 春书 记 员  马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