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2民初第23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邵志华与李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志华,李文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2民初第2372号原告邵志华,男,1970年10月7日出生,住盐城市城南新区。被告李文峰,男,1981年7月2日出生,住盐城市亭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志华与被告李文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通知原告邵志华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邵志华在规定的期间内,既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据此,依照《国务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作自行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周清郁代理审判员 郑春水人民陪审员 沈文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法官 助理 杨 春书 记 员 马文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