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02执恢9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襄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与襄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襄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襄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襄阳市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2执恢95-3号申请执行人:襄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法定代表人:李强华,该院院长。被执行人:襄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原襄阳市精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辉,该公司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襄阳市第二建筑设计院与被执行人襄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一案,本院(2002)襄城民二初字第5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襄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项才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余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