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202民初27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王建芬与冯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芬,冯建华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宁0202民初2755号原告:王建芬,女,194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新,宁夏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建华,女,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武口区。原告王建芬诉被告冯建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胡斌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被告冯建华于2016年9月6日向本案于提出反诉。审理过程中发现双方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于2016年9月8日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冯建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本院予以准许。原告王建芬的委托代理人张世新、被告冯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将原告所有位于大武口区长胜路***栋*单元*号房屋腾空交付原告,并向原告返还房屋出租净收益1894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1999年11月,原告依法取得了位于大武口区长胜路***栋*单元*号房屋所有权,建筑面积47.02平方米,后被告租用,期间被告将房屋租给他人,先后获得租金34560元,但被告利用原告长期在北京居住之机,既不腾房,又不给原告支付租金,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的答辩意见为,被告不认可原告诉讼请求,双方不存在房屋租赁关系,应该是房屋买卖关系,因为全额房款是被告交纳的,只是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房产证、土地证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佐证在卷;原告对被告提交的粉刷房屋款800元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佐证在卷;原告对被告提交石嘴山市出售公有住房契约一份、公证书一份、石嘴山市住房出售审批表一份、房屋产权档案证明一份、30元收费票据一张、办理因继承权公证提交材料告知书一份、石炭井矿务局住房管理中心收据一张、快递收据一份、手机短信打印件一份的真实性无异议,对真实性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对被告提交的装修协议及装修收据不认可,因无法确定其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经本院审理确认以下事实:1999年11月8日,位于大武口区长胜路***栋*单元*号房产证(石房权证大武口字第******号)办理在原告王建芬名下,被告冯建华从1999年一直居住使用涉案房屋至今。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认为其居住的涉案房屋是其购买所得,并非租赁居住。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证明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的主张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与被告之间存在租赁关系;庭审中原告陈述其将涉案房屋出租给被告,被告在涉案房屋居住长达十六年,但原告未要求被告支付租赁费或被告主动向原告支付租赁费的事实存在,又自认被告将涉案房屋出租给他人收益,以上事实与原告主张其对涉案房屋享有物权的主张相矛盾,且不符合常理,故原告诉讼请求的基础房屋租赁法律关系不成立,对于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建芬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4元,由原告王建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华审 判 员 李海容人民陪审员 刘军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宋翠平本案适用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本院特别提醒: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递交上诉状之日起至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向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