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民终5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1-12

案件名称

天津农垦红光有限公司、天津泰宇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天津农垦红光有限公司,天津泰宇集团有限公司,天津惠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天津盛世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民终527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农垦红光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青光镇京福公路东(红光农场内)。法定代表人:朱兵,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建新,天津天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泰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国贸路18号腾达大厦407室。法定代表人:赵立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刚,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惠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津公路与延吉道交口(延吉道1号)。法定代表人:赵春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广生,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廷钰,天津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天津盛世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京福公路东(农工商红光总公司内)。法定代表人:谭永志,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蒲宁,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天津农垦红光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泰宇集团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天津惠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天津盛世达置业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5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天津农垦红光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以双方已在案外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审原告天津农垦红光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6)津0113民初516号民事裁定;二、准许原审原告天津农垦红光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武强代理审判员  魏晓川代理审判员  张振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兴明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原审原告在第二审程序中撤回起诉后重复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