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91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16年2195号宋银敏与马雪松、金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银敏,马雪松,金桂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91民初2195号原告:宋银敏,男,197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马雪松,男,197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被告:金桂荣,女,196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被告马雪松,系被告马雪松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银敏与被告马雪松、金桂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宋银敏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马雪松、金桂荣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值的其他财产或冻结其同值的其他收入,案外人张鑫焱自愿以其所有的位于襄阳市XX室的房屋(房权证号为:武铁房权证铁字第20140XX**号)作为原告申请财产保全的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宋银敏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为保证担保财产在担保期间不被转移、灭失或用于其他债务的担保,本院对原告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马雪松、金桂荣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查封其同值的其他财产或冻结其同值的其他收入;二、查封案外人张鑫焱所有的位于襄阳市XX室的房屋(房权证号为:武铁房权证铁字第20140XX**号)。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到期如需继续冻结、查封、扣押的,权利人应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丹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