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4财保36之四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吴桂侠与被申请人赵文印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审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文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24财保36之四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桂侠,女,1953年3月26日出生,住滦平县。被申请人:赵文印,男,1955年8月23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人吴桂侠与被申请人赵文印申请诉前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作出(2016)冀0824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赵文印所有的冀H***号小型轿车一辆。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吴桂侠与被申请人赵文印庭下已达成和解并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文印所有的冀H***号小型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晓月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 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