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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224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何晓东与代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晓东,代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一条

全文

宁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224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何晓东,男,满族,居民,住赤峰市宁城县。被执行人代强,男,汉族,农民,住赤峰市宁城县。担保人张连云,女,汉族,住赤峰市宁城县。申请执行人何晓东与被执行人代强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宁民初字第0031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期间,由担保人张连云为其担保,于2015年9月19日前给付完毕,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代强担保人张连云在宁城农商银行大明支行账号5005801210000005695453内的存款10000.00元、5005801210000004767803内的存款2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国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国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