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023执6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7
案件名称
方邓与广西南方鸿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方邓,广西南方鸿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023执641号申请执行人方邓。被执行人广西南方鸿基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平果县。法定代表人袁智伟,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方邓与广西南方鸿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4773元已全部执行到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果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23日作出的(2016)桂1023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及(2016)桂1023执641号案已经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梁方华审 判 员 韦永基代理审判员 屈秀奇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陆银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