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02民初80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陈顺米与陈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顺米,陈仙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02民初8097号原告:陈顺米,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临海市涌泉镇花街村*****号。被告:陈仙红,女,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江滨新村**号楼*单元***室。原告陈顺米与被告陈仙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7日立案。原告陈顺米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陈顺米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陈海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记员 周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