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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19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1916朱仲良与徐旭东、徐国丰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仲良,徐旭东,徐国丰

案由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1916号原告:朱仲良,男,1955年12月1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青、王金渊(受朱仲良的特别授权委托),江苏万仕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旭东,男,1961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告:徐国丰,男,1970年6月14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无锡市惠山区,住无锡市惠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仲良与被告徐旭东、徐国丰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仲良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仲良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徐旭东、徐国丰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仲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元,由朱仲良负担。审 判 长  李洪毅人民陪审员  朱蓉菊人民陪审员  张海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高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