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青0121初民2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广斌与水应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斌,水应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1初民2797号原告张广斌,男,汉族,村民。被告水应财,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斌与被告水应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斌以“被告水应财外出打工不在家”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广斌负担。审判员 张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祁国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