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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青0121初民27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张广斌与水应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斌,水应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青0121初民2797号原告张广斌,男,汉族,村民。被告水应财,男,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广斌与被告水应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广斌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广斌以“被告水应财外出打工不在家”为由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广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广斌负担。审判员  张占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祁国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