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35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杭州云会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与杭州年杰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3531号申请人杭州云会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年杰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的(2015)杭富龙商初字第27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杭州云会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95616.17元及利息,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2867元、执行费433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年杰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已停止生产经营,且名下均无银行存、房产和车辆信息,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9月14日向申请人发出了执行情况回告书。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353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李中林代理审判员 吴江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凌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