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岚执字第00092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王加城与唐顺全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岚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加城,唐顺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岚皋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岚执字第00092号之四申请人执行人:王加城,女。被执行人:唐顺全,男。本院在执行王加城与唐顺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4年12月25日向被执行人唐顺全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如下义务并报告财产:一、向王加城偿还借款本息共计366300元;二、向王加城给付自2014年6月24日起至付款之日止按月息贰分计算的利息(以275000元计算利息);三、承担本案诉讼费3950元及执行费5889元,但被执行人唐顺全未履行上述义务。本院于2016年5月4日以(2014)岚执字第0009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唐顺全名下位于岚皋县城关镇路桥公司家属楼的商住楼二单元202室,建筑面积为119.72平方米的房屋。经委托价格评估,该房屋及室内家具、家电市场价值为241031元。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委托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拍卖唐顺全所有的上述房屋及屋内所有家电、家具。2016年9月22日,买受人王加城(本案申请人)以241031元最高价竞得。截止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之日(2014年12月1日),被执行人唐顺全欠申请执行人王加城借款本息共计399300元,现已执行241031元,下余本息共计158269未执行。因被执行人唐顺全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兵审判员 陈洪孟审判员 陈 晓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李永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