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03刑初9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陈加永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刑初969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3刑初969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曾用名陈某生,住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县。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1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7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辩护人黄常仁,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6〕9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郑键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1日至19日,被告人陈某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荔湾区陈岗路13号304房地下旅店内,多次容留古某波斯坦·伊卜某依、艾某、阿某甲都某尔·巴热提、木阿地太你、买买提艾力·某明、玉木尔·朱马某地、买买某江、阿某乙娜古某等人吸食毒品。2016年6月19日20时许,民警在上述旅店抓获被告人陈某及上述8名吸毒人员,现场缴获白色晶体1包(经鉴定,净重134.4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吸毒工具一批。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没有意见。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没有意见,但认为被告人陈某主观上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情形,也曾劝阻吸毒人员不要吸毒,但吸毒人员不听劝告,被告人陈某只是客观上导致了本案的发生,被告人陈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无犯罪前科,家庭情况困难。综上,请求对被告人陈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1日至19日,被告人陈某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荔湾区陈岗路13号304房地下旅店内,多次容留古某波斯坦·伊卜某依、艾某、阿某甲都某尔·巴热提、木阿地太你、买买提艾力·依明、玉木尔·朱马吐尔地、买买提江、阿某乙娜古某等人吸食毒品。2016年6月19日20时许,民警到上址检查,抓获被告人陈某及上述吸毒人员,现场缴获白色晶体1包(经鉴定,净重134.40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和吸毒工具一批。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破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书,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房屋租赁协议书及收据,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证人杨某乙、艾某、玉木尔·朱马吐尔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古某波斯坦·伊卜某依、艾某、阿某甲都某尔·巴热提、木阿地太你、买买提艾力·依明、玉木尔·朱马吐尔地、买买提江、阿某乙娜古某的证言,化验检验报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涉案吸毒人员的证人证言及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能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陈某明知吸毒人员在旅馆内吸食毒品,但只有口头上的劝告,并没有采取实际行动进行阻止,客观上对吸食毒品的行为采取放任的态度,故被告人陈某对容留他人吸毒行为确有主观上的故意,只是在社会危害性方面与主动容留他人吸食毒品有所区别,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陈某主观上没有容留他人吸毒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辩护人此方面的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从2016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11月19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依法扣押的吸毒工具水瓶、吸管,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汉根代理审判员 黄慧珊人民陪审员 卢美连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云欣欣林泳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