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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21民初37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韩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原 告 松 原 市 福 园 物 业 有 限 公 司 诉 被 告 韩 某 物 业 服 务 合 同 纠 纷 一 案 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721民初3772号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前郭县查干淖尔大街。法定代表人:李成。被告:韩某,女,现住前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是原告的真实的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许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原市福园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立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贺子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