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黄凤华、廖慧敏等与朱达贵、黎运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凤华,廖慧敏,朱达贵,黎运冬,朱裕君,彭宗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2民初1029号原告:黄凤华。原告:廖慧敏。二位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雄伟,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达贵。被告:黎运冬。被告:朱裕君。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岚,广西闻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宗谈。原告黄凤华、廖慧敏诉被告朱达贵、黎运冬、朱裕君、彭宗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立案。原告黄凤华、廖慧敏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裕君撤回起诉。本院认为,二原告以被告朱裕君不是借款人亦不是担保人,不应承担责任为由,故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裕君撤回起诉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凤华、廖慧敏撤回对被告朱裕君的起诉。审 判 长 周芷宇人民陪审员 李 萍人民陪审员 秦云兰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书 记员 卢曼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