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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27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石志进与王祥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赫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赫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志进,王祥华

案由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赫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27民初1152号原告:石志进,农民。被告:王祥华,农民。原告石志进与被告王祥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原告石志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申请缓、减、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杜建勋人民陪审员  施绍勇人民陪审员  孙 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黄仁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