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824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刘安源与陈之华、陈之远、陈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安源,陈之华,陈之远,陈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824执663号申请执行人:刘安源,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之华,男,汉族。被执行人:陈之远,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杰,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刘安源与陈之华、陈之远、陈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照协议部分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苍溪民初字第25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 勇审判员 何 宾审判员 向 剑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玉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