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民终52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湖南锦绣神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黄新建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南锦绣神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黄新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终52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锦绣神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大道与湘春路交汇处大地金墅一栋401。法定代表人:周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滔,系公司人事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新建。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湖南锦绣神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黄新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湖南锦绣神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湖南锦绣神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湖南锦绣神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回上诉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湖南锦绣神州影视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红萍审 判 员  王红兰代理审判员  戴 静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李一帆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