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04民初27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徐桂芹、史富军、史淑芹、史淑云、史淑华、史淑香、史淑兰与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富强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芹,史富军,史淑芹,史淑云,史淑华,史淑香,史淑兰,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富强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4民初2704号原告徐桂芹,女,193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史富军,男,195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史淑芹,女,1950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史淑云,女,1954年9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史淑华,女,196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史淑香,女,196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原告史淑兰,女,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委托代理人张希成,黑龙江民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富强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富强村。负责人刘志然,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彦辉,黑龙江龙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孟喜,男,1968年9月25日出生,汉族,大庆市让胡路区。本院受理原告徐桂芹、史富军、史淑芹、史淑云、史淑华、史淑香、史淑兰与被告大庆市让胡路区喇嘛甸镇富强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2016于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桂芹、史富军、史淑芹、史淑云、史淑华、史淑香、史淑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陈晓鹏审 判 员 张 峰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卢秋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