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1129执3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2016)湘1129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卢春花与被执行人周普祥、谢素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XX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春花,周普祥,谢素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9执388号申请执行人:卢春花,女,职工。被执行人:周普祥,男,职工。被执行人:谢素清,女,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卢春花与被执行人周普祥、谢素清民间借贷纠纷的湖南省XX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华法民初字第1627号民事调解一案中,被执行人周普祥、谢素清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卢春花借款50000元及利息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现已履行15903元,其余部分未履行。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周普祥、谢素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 昊审 判 员  吴木东审 判 员  郑少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赵江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