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324民初17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唐勤建与蒋荣、赵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勤建,蒋荣,赵小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24民初1763号原告:唐勤建,男,198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广西千里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荣,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被告:赵小凤,女,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广西全州县。原告唐勤建与被告蒋荣、赵小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勤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蒋荣、赵小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勤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2、由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及其它合理支出。事实和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26日,被告蒋荣以资金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借期1个月。原告当天通过农业银行将100000元转入被告蒋荣名下的账户,被告蒋荣当时写下借条。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催讨,但二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归还,时至今日二被告一直没有归还借款。为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特向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唐勤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全州县公安局黄沙河派出所户籍登记证明,拟证明二被告的身份信息及二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拟证明二被告系夫妻的事实;3、借条,拟证明被告蒋荣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4、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取款业务回单,拟证明原告将100000元借款转入被告账户的事实。被告蒋荣、赵小凤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蒋荣、赵小凤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作以下分析与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1、2系我国相关机关依法出具并加盖了公章,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供的证据3、4真实地反映了被告蒋荣向原告唐勤建借款的事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依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蒋荣与被告赵小凤系夫妻。2014年8月26日,被告蒋荣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唐勤建借款100000元,原告通过中国农业银行将借款100000元转账给被告蒋荣,被告蒋荣于当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今借到唐勤建100000元整。后经原告催讨,二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原告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本案被告蒋荣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唐勤建借款100000元,双方成立的是借款合同关系,被告蒋荣作为借款人应履行清偿借款的义务。本案中,被告蒋荣与被告赵小凤系夫妻,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二被告均有偿还上述借款的义务,故原告要求二被告归还其借款100000元的诉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蒋荣、赵小凤给付原告唐勤建借款100000元。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蒋荣、赵小凤负担。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银行账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蒋生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唐耀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