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002执2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江玉与张琳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玉,张琳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002执294号申请执行人:江玉,女,1990年1月7日出生,公司职员,户籍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黄山市屯溪区。被执行人:张琳霖,男,1985年9月27日出生,无业,住安徽省歙县。申请执行人江玉与被执行人张琳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依法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张琳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额为22000元,未执行到位22000元。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业稳审判员 王柏松审判员 张中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