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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502执10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27

案件名称

李滨与被执行人刘鑫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滨,刘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502执1037号申请人:李滨被执行人:刘鑫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滨与被执行人刘鑫借款合同执行一案中,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经申请人同意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间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东江东民初字第74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马 林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成帛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