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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84刑初1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朱万能强奸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能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84刑初145号公诉机关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万能,小名金帅,无业,住宜城市。因犯故意伤害罪,2013年4月26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5年4月24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强奸罪,2016年6月2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宜城市看守所。宜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宜检公诉刑诉(2016)1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万能犯强奸罪,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本院于2016年8月1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庆武、李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万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6月2日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朱万能邀约被害人李某一起到宜城市区皇嘉国会KTV唱歌,去后李某因不适应那种场合,便向朱万能提出要离开,朱万能开车送李某回家时却将其带到滨江大道,李某要求朱万能送其回家,朱万能以教李开车为由不送其回家,李某只好尝试在路边开车,后李某再次要求朱万能送其回家,朱万能将车停在滨江大道和中华大道交汇处北边不远处一个无路灯路段,将车门锁上,将李某坐的副驾驶室座位打倒后,压在李某身上欲和李发生性关系,李某不同意,用手推朱万能胸部,朱万能便掐住李的脖子,威胁李某不要反抗,并强行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李某给其表哥王某(又名王浩轩)打电话,称自己被强奸了,王某接电话后赶到现场。这时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巡逻民警驾车行至此处,民警询问情况后,让王某以解决事情为由给朱万能打电话,朱万能驾车返回滨江大道,被巡逻民警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户籍证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依据上述事实及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万能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构成强奸罪,故提请本院依法对被告人定罪处罚。被告人朱万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日晚20时40分许,被告人朱万能邀约被害人李某(女,21岁)一起到宜城市区“皇嘉国会KTV”唱歌,去后李某因不适应歌厅里的环境,便向朱万能提出要离开。朱万能借开车送李某回家之机将李带到宜城滨江大道,李某要求朱万能送其回家,朱万能以教李某开车为由不送其回家,李某只好尝试在路边开车,后李某再次要求朱万能送其回家,朱万能将车停在滨江大道和中华大道交汇处北边一个无灯路段,将车门锁上,又将李某坐的副驾驶室座位打倒,压在李某身上欲和李某发生性关系,李某不同意,用手推朱万能胸部,朱万能便掐住李的脖子,威胁李某不要反抗,并强行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案发后,李某给王某(又名王浩轩)打电话,称自己被强奸了,王某接电话后赶到现场。这时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巡逻民警驾车行至此处,民警询问情况后,让王某以解决事情为由给朱万能打电话,朱万能驾车返回滨江大道,被巡逻民警抓获。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的陈述,证实2016年6月2日晚8时40分,其下班后受朱万能邀约到KTV唱歌,其不适应歌厅里的环境就想回家,朱万能说开车送其回家。朱万能把车开到河边新修的马路上,以教其开车为由迟迟不送其回家。后来,朱万能把车停到路边没有灯的地方,并把车灯全部关掉后,欲对其进行奸淫,其不停地反抗。经过几次反抗后,朱万能恼火了,掐住其的脖子,对其进行威胁,其很害怕,就没敢再争扎。朱万能将其内裤退到脚踝处,把其白色衬衣的扣子解开,摸其胸部,过了一会,朱万能将阴经插入其阴道,将其强奸。朱万能走后,其拨打了王浩轩的电话,准备报警时,一辆警车开过来了,最后王浩轩给朱万能打电话让他过来解决事情,朱万能来后就被警察当场抓获。2、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朱万能在侦查机关的供述,供认2016年6月2日晚8点40分许,其邀约李某一起到“皇家国会KTV”唱歌。在里面玩了十分钟左右,李某告诉其不适应里面的环境,要回家。其开车将李某带到了滨江大道,在滨江大道待了一会,其想和李某发生性关系,但李某一直反抗,后来其掐住李娟娟的脖子吓唬她,李某就没有反抗了,其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完事后,李某一直哭,打开车门向有灯的地方跑,给他发信息道歉她也不回。过了一会,有个男的给其打电话让其回去解决此事,其开车回到滨江大道的时候,被警察抓获。3、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案发当晚9时40分许,李某告诉其,说她在滨江大道被一个叫金帅的人强奸了。其立即赶到了现场,在与李某交谈之时,一辆巡逻警车过来了,其将案情向警察反映。这时,其给朱万能打电话,叫他过来解决事情,朱万能过来后就被警察抓了。(2)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日,其将车牌号为鄂F×××××的黑色日产“轩逸”轿车借给朱万能开,第二天才知道车被派出所扣了。(3)证人宋某的证言,证实的情况与赵某证实的内容一致。(4)证人龚某的证言,证实2016年6月2日晚10时,其带班在街上巡逻,当巡逻至滨江大道时,看见路边停了一辆黑色迈腾轿车,车旁边有一男一女,女的在路边哭。其下车询问情况,得知那女的被人强奸了。其让旁边的男的给强奸她的人打电话,过了十几分钟,其将名叫朱万能的年轻人抓获。朱万能当场承认他强奸了李某。(5)证人许某的证言,证实的情况与龚某证实的内容一致。4、书证。(1)湖北省医疗机构门诊通用病历。(2)扣押、发还轿车清单及照片。(3)手机聊天记录,证实朱万能强奸李某后给李某发的道歉短信。(4)宜城市公安局鄢城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5)已生效的本院(2013)鄂宜城刑少初字第00006号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6)被告人朱万能的户籍证明。5、鉴定意见。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鉴定书,证实从送检的检材检出人精液成份,检材上的精斑系朱万能所留。本院认为,被告人朱万能以暴力、胁迫手段,违背女性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宜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万能犯强奸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朱万能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有悔罪表现,系坦白,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万能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朱万能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万能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6月2日起至2020年12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伟丽审 判 员  朱学涛人民陪审员  尹晓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曾凌霄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