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622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琴与被告郑树春赡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琴,郑树春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2823号原告王琴,女,1936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四方山村189号。被告郑树春,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四方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琴与被告郑树春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艳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