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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22民初28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琴与被告郑树春赡养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琴,郑树春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22民初2823号原告王琴,女,1936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四方山村189号。被告郑树春,男,195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肇源镇四方山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琴与被告郑树春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邓艳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陈东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