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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民初1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金修诗与张叶、李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修诗,张叶,李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1753号原告:金修诗。被告:张叶。被告:李毅。原告金修诗与被告张叶、李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立案,原告金修诗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修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修诗撤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金修诗承担。审判员 刘 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熊承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