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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3执161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1)浙江吉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张娟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吉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张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1618-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吉磊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组织机构代码:329598917。法定代表人石宪吉。被执行人张娟华,女,1966年10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临安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03民特0000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依法委托评估公司对被执行人所有的浙A×××××汽车进行评估,后经淘宝网司法网拍平台拍卖,现拍卖已成交。买受人陈兰芳(身份证号码:)以28.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浙A×××××汽车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陈兰芳所有,被执行人名下浙A×××××汽车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陈兰芳(身份证号码:)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三、解除对浙A×××××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蒋卫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金凌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