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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402执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白银市白银区泽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吴有柱、宋玮、宋志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银市白银区泽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吴有柱,宋玮,宋志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402执938号申请执行人白银市白银区泽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吴有柱。被执行人宋玮。被执行人宋志云。白银市白银区泽田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吴有柱、宋玮、宋志云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做出的(2016)甘0402民初190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被执行人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有柱、宋玮、宋志云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吴有柱、宋玮、宋志云的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吴有柱、宋玮、宋志云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 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福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