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22执恢3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姜明国与刘向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吉0122执恢349号刘向京:你(或你单位)与姜明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农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日作出的(2015)农民初字第30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明国于二O一六年十月九日向本院申请(委托、移送或报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一六年十月九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刘向京立即给付原告姜明国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3,600.00元。(2)负担案件受理费265.00元,申请执行费179.00元。开户银行:九台农村商业银行农安支行户名:农安县人民法院账号:0710450011015200000452特此通知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