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4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沈曙光、于正平与盐城高力国际家居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曙光,于正平,盐城高力国际家居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4557号原告沈曙光,居民。原告于正平,居民。委托代理人闻以柏,射阳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盐城高力国际家居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号。法定代表人何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花兆林,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健,江苏信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沈曙光、于正平与被告盐城高力国际家居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经本院审查认为,沈曙光、于正平等18户承租户起诉盐城高力国际家居港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起诉的标的是同一种类,均要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交还高力国际港商铺;2、被告向原告支付占用期间的费用;3、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费用逾期支付期间的利息;4、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符合合并审理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并入本院(2016)苏0903民初4549号案件审理。审 判 长 郭玉国审 判 员 陈晓辉人民陪审员 蔡宝群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