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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21行审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鸡东县恒达煤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鸡东县恒达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黑0321行审49号申请执行人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蔡明石。负责人张斌,职务局长。被执行人鸡东县恒达煤矿。法定代表人时术清,职务投资人。申请执行人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被执行人鸡东县恒达煤矿行政处罚一案,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鸡人���监罚字【2016】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鸡东县恒达煤矿经催告仍未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9月14日,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强制执行,并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全部证据、依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鸡人社监罚字【2016】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鸡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鸡人社监罚字【2016】第4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定书。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晓华审 判 员  李 群人民陪审员  刘玉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宫兆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