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23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23民初2364号原告:李某某,女,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黄某某,男,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 博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王玉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