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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2民初3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魏长清与渭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长清,渭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2民初3463号原告魏长清,男,198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邓建军,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敏敏,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渭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界,执行总裁。原告魏长清与被告渭南万达广场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达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魏长清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长清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魏长清承担。代理审判员  武航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张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