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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21民初3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长治县两高一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长治县益兴洗煤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治县两高一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长治县益兴洗煤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21民初384号原告:长治县两高一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县郝家庄乡高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彦俊,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治县益兴洗煤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治县郝家庄乡南郭村。原告长治县两高一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长治县益兴洗煤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长治县两高一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1824793.62元,并按银行同期借款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清偿之日。事实和理由:原告系一家从事道路货物运输和信息服务公司,被告经营过程中需用潞安集团高河煤业的煤炭,经双方协商,原告开始为被告拉煤,被告支付运费。在运输过程中,被告常有拖欠运费的情况。截止2013年底,被告共欠原告运费达1824793.62元,经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不付,无奈原告诉讼在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应当具体明确,而原告列写的被告的住所信息不明确,导致无法给被告合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至今原告仍提供不出被告的准确详细住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长治县两高一西信息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471元,本裁定生效后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淑娥人民陪审员  刘 强人民陪审员  张芳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杨 磊审 判 员  林淑娥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杨 磊附录: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林淑娥二0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杨磊附录:第2页第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