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522执46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诉何承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国工商银行冻结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何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2执46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何承平,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含山县人民法院(2016)皖0522执463号裁定书,于2016年10月09日向被执行人何承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何承平在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存款4574.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钟仕锋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洪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