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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5执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道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韩顺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韩顺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325执233号申请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道真自治县玉溪镇文化路。组织机构代码:21489122-4。法定代表人:冯勤慧,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华,该社旧城信用社主任。被执行人:韩顺江,男,1979年3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道真自治县。本院在执行道真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韩顺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黔0325民初XX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韩顺江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100000元及相应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并承担本案申请费1400元。但被执行人韩顺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韩顺江有车牌号为贵X**的长安牌汽车及位于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的鞋厂一间,此外,被执行人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2016年10月9日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对被执行人的车辆和厂房设备暂不执行,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学林审判员  宋光学审判员  邓 松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冯 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