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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民初38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天庆能源有限公司诉马玉花供用热力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达拉特旗天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马玉花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民初3887号原告达拉特旗天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清,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山明,公司职工。被告马玉花,女,汉族,住址达拉特旗。本院在审理原告达拉特旗天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马玉花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达拉特旗天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马玉花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达拉特旗天庆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马玉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巧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王宏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