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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311执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余学文、宋余刚与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学文,宋余刚,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11执保252号申请人余学文,男,195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代理人黄倩倩,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英利,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宋余刚,男,198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威远县。委托代理人黄倩倩,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英利,四川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钟山,总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余学文、宋余刚诉被申请人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余学文、宋余刚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价值45000元的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余学文、宋余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自贡新东方铸业有限公司价值45000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扣押;二、对申请人宋余刚提供的担保财产即车牌号为川CX38**号车辆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期限为两年,查封期间由申请人宋余刚进行保管,不得转让、毁损和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本裁定冻结期限届满后,如需继续保全,应在本裁定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由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应提供担保。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喻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赵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