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6执90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孙林,张新玉,朱国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86执909-1号申请执行人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林,男,汉族,住栖霞市蛇窝泊镇柳口村被执行人张新玉,女,汉族,住栖霞市蛇窝泊镇柳口村被执行人朱国法,男,汉族,住栖霞市蛇窝泊镇荷叶村关于申请执行人栖霞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林、张新玉、朱国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栖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审结。该案(2015)栖商初字第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朱国法名下的位于栖霞市蛇窝泊镇荷叶村村前市场的房产(房产证号:栖城房字第000236**号;土地使用权证号:栖国用2004第280612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绍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高东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