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702民初66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7-02-13
案件名称
张掖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葛翠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葛翠萍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02民初6623号原告:张掖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22527497-7。住所:张掖市东大街什字。法定代表人:宋为栋,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洁,系甘肃金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葛翠萍,女,汉族,1987年5月26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个体工商户,住本区宁和园B区**号楼下郁肤兰妮养生馆,公民身份号码:6222011987********。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掖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与被告葛翠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1月9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掖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掖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9元,由原告张掖市房地产开发总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晓英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燕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