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92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徐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赵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1092民初1402号原告:徐某(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斌,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蕾,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某甲(公民身份号码)。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事实和理由:2010年10月,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子赵某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天天酗酒,婚生子出生后对家庭不管不问,没有责任感。2013年1月15日,双方因琐事发生矛盾后,被告将原告殴打致伤,导致原告母乳中断,被迫到母亲家中居住。2014年7月开始,被告就不再回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原告独自抚育孩子,现双方感情已完全破裂。被告赵某甲未到庭,也未提供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年××月××日,双方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年××月××日,双方共同生育一子赵某乙。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庭前本院依法向被告进行询问,其明确表示双方没有大的矛盾,不同意离婚。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互相尊重、理解、和睦相处。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且生育子女,证明双方具有感情基础;虽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偶有矛盾,但并不能一定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依法不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徐某与被告赵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5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张 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