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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民初2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陈振成与郑守洺、温静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振成,郑守洺,温静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2民初2648号申请人:陈振成,男,1956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鼎市。委托代理人张图,福建于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郑守洺,男,197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申请人:温静如,女,1979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陈振成与郑守洺、温静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陈振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郑守洺、温静如所共有的位于福建省福鼎市的三套房产、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的两套房产,并已提供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振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郑守洺、温静如共有的位于福建省福鼎市的房产。二、查封被申请人郑守洺、温静如共有的位于福建省福鼎市的房产。三、查封被申请人郑守洺、温静如共有的位于福建省福鼎市的房产。四、查封被申请人郑守洺、温静如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厦门市的房产。五、查封被申请人郑守洺、温静如共有的坐落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的房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陈振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怀志代理审判员  夏金莲人民陪审员  江修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 记 员  郭丹丹附注: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