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莲执异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0-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省立与被执行人西安西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赔偿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省立,西安西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沈玉成,杨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莲执异字第00031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潘省立,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新安,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西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玉成,该公司经理。第三人沈玉成,男。第三人杨忠,男。申请执行人潘省立与被执行人西安西兰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拆迁安置赔偿款纠纷一案,异议人潘省立对本院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莲执异字第00013号执行裁定书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6年7月19日举行了听证。异议人潘省立参加了听证,并提交了书面意见,被执行人西兰工贸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沈玉成、陈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并于2016年10月9日将(2015)莲执异字第00031号执行裁定书送达给申请人潘省立。该案现全部审理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5)莲执异字第00031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巩 杰执行员 蒋卫鹏执行员 李旭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林 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