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130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杭州城东衣之家百货有限公司与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浙江金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城东衣之家百货有限公司,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浙江金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13062号原告:杭州城东衣之家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86号。法定代表人:丁越军,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楼奇、崔艳,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玩月街88号。法定代表人:陆建庆。被告:浙江金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玩月街88号1幢901室。法定代表人:陆建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城东衣之家百货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金桥担保有限公司、浙江金桥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杭州城东衣之家百货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其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徐 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