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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205执4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9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梁福兰与吴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福兰,韶关市曲江区小渔舟餐饮服务中心,吴会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205执443号申请执行人:梁福兰,女,xx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小渔舟餐饮服务中心。投资人:吴会斌。被执行人:吴会斌,男,xx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曲江区。本院受理李新有与韶关市曲江区小渔舟餐饮服务中心、吴会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22日作出的(2016)粤0205民初3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韶关市曲江区小渔舟餐饮服务中心、吴会斌欠原告梁福兰xxxxxxx元,定于2016年5月8日前还xxxxxx元,余款xxxxxx元定于2016年5月23日前归还,并从2015年9月1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清时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通过广东法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小渔舟餐饮服务中心、吴会斌的银行存款情况,其账户均无大额存款。另查明,被执行人韶关市曲江区小渔舟餐饮服务中心有一块位于马坝镇安山村委会门风坳的土地使用权,该土地已抵押在农信社,且该土地上已有建筑物,本院已委托评估机构评估;吴会斌有一套位于马坝镇君悦华庭华德楼xxx房,该房已抵押在中国银行,且办理了二次抵押。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鉴于被执行人吴会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将其纳入生效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财产状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205执31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超盛审判员  黄丽芳审判员  焦永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九日书记员  吴伟恒 来自